各地、 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各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征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
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
规定,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
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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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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