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
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
作的通知》(云地税规字[200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费的
征缴力度,切实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稳定增长,以保证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欠费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省地税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全省养老保险费欠费清理检查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陈华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鲍憬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员:李红 省地税局规费处副处长
杨赵全 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主任兼社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
李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副处长
徐慰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副处长
杨赵全 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主任兼社保局副局长
乔秀雯 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联系电话:
省地税局规费处 3347691,3381522
省社保局 3612271,3613650
(二)各地、州、市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组成欠费清理检查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1.凡在2001年10月前已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并在缴费中发生欠
费行为的各缴费单位均为清理对象。
2.重点清理2001年10月份以前应缴而未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欠费企业,特
别对累计欠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要逐户清查。
3.对欠费企业的欠费分别归类为新欠、陈欠、死欠,对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欠费
在追缴的基础上,要逐户进行清理检查登记,并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意见。
三、检查要求
1.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清理检查的
宣传工作,认真研究并积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工作。
2.在检查工作中,要适时将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当地政府报告。
3.对缴费认识不高,长期拖欠,并经多次做工作无效,仍然拒绝缴纳欠费的单
位,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对累计欠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各地、州、市地税局和劳动保障
局要联合签署处理意见,并分别报送地方政府和省欠费清理检查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清理检查工作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清理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欠费大户附表(累计欠费额在50万元以上)于20
01年12月15日前送交省欠费清理检查办公室。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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