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005号 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是省政府启动我省生猪市场、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 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去年 省局以川地税发(1998)073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新的生猪税收政策已基本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由于 种种原因贯彻落实不及时,该调减的末调减,该缓征的仍继续在征收。为此.省局要 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 缓征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平摊或承包征税的作法。其具体贯 彻情况各地在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6) |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