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做
好明年执行该制度的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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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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