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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4-15     浏览次数:

          2003年4月15日 川地税发[2003]2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

入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34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

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自2000年

12月1日起已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通过两年多的运行,

对于强化各地两费预算收文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编制

预算不准确,两费收入上缴不及时以及坐支两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

步加强两费收支管理,保证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税收任务的

完成,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配售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不得擅自提

高其配售价格。

    二、各级地税机关收取的两费收入应及时缴入本级两费专户,并逐级汇

解到省局两费专户,省局集中汇解省级财政。两费专户应严格实行周五结算

制,不得累积到月底向上汇解。各级不得另设帐户,截留、坐支两费收入。

    三、省局按月将两费支出划拔到各地。各地印制出售的发票工本费收入汇解

省局入库后,省局将根据财政支出安排全额下拨给各地。各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本

费收入,省局原则上扣作制作等相关费用后书面通知并划转各地,年终按照实际收入

和支出进行结算。省局下拨的两费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保证专项工作支出需要,

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做好两费预算和计划管理。各地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次年业务需要编

制收支预算,并上报省局,省局汇总报省财政批复。财务、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两费预算计划安排和收支管理。年初预算一旦批复,年内一般不作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需上报省局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各地应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管理,严格核算印制成本,不得向发票印刷

厂收取管理费或利润分成。

    六、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两费规范性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

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按照两费开支的具体范围,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建立健全两费收支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上级地税局的监督指导。省局

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反上述及有关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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