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 川财社[2003]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社[2002]10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预 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专项用于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 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 的人员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按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 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调剂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的资金; 3、中央和省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的再就业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三、省及省以下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州以下不设)、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 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市、州、县(区)不得擅自列支超出以上规定的其它支出。 四、对再就业压力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省将根据其再就业工作取得的实效和财 政的努力程度,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通过专 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符合川委发[2002]31号文件和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 定条件,享受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 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 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先缴后补的办法,具 体要求按财社[2002]107号规定执行;此项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 位),不得给予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 核证明》及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 度企业(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是否全额缴费),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也不得给予 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六、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各地财政 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相同岗位或相似岗位的收入水平,给 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培训、就业成果的 方式促进再就业。对经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 实现就业的,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并根据实际再就业人数,从 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对经职业培训后自主创业的 下岗失业人员,凭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八、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中介成功1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执行。对介绍大龄就 业困难对象成功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额度。职业培训补贴按物价部门核定 的相关专业工种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暂未制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按培训实际发生的 费用)进行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重复补贴。 九、省和市、州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 由同级财政筹集,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 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 实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及时将本级 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筹集的各 种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按具体 用途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分帐核算。 十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 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再就业资金 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地不得因地属关系等原因将省属企 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十三、各市、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和财社[2002] 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备案。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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