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8日 川国税发[2003]4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3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 展2003年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38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凡列入省局重点企业税收专 项检查范围的企业由省局组织检查,未列入者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凡列入省局重点企业税 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由省局组织检查,未列入者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三、关于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鉴于总局将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指 定外汇银行每年度未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我国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目下购付汇手续的情况,因此,待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下达后,省局将另行部 署。 四、关于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报送工作。凡省局统一组织的重点检查, 有关统计报表由省局各检查组负责填报;各地自行组织的检查,有关统计报表及总结 报告由各地在10月15日前上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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