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 川国税函[2003]8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最近,我省遂宁市发现一起外来人员利用虚假身份证、租用办公室、租用仓库以 及赊用货物等手段新办商贸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 税控专用设备后逃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新办商贸企业 的审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商贸企业的管理工作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金税工程实施 以来,为加强商贸企业的管理,总局、省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各地必须继 续贯彻执行,同时要针对商贸企业经营灵活、变换频繁的特点,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 工作。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和资料,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督促企业加强财 务管理和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对纳税异常的商贸企业加大纳税评估力度,防止 企业逃匿和偷漏税行为的再度发生。 二、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的审批工作 各地在审批新办商贸企业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经营场所、会计资格等条件应 逐项实地审查核实,严格审批程序。今后对新办商贸企业(不包括国内外知名连锁企 业),在三个月内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三个月后根据 其经营情况和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再行确定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规定,加强对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审批数量、限 额等发放,坚持验旧购新制度,认真审核已开具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各级主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管理和新办商贸企业审批工作的领导,加 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严重工作失误出现的工作差错,应追究直接领导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税务干部参与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