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云财税[2003]13号文
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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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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