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截止2003年6月30日,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系
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下同)。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
发票。
二、各地取得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
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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