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
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
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印发《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健全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展开》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