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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6-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

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赋予同一税务登记代码,省局将在统一换发税

务登记证之前,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有关问题商省国税后另文下发。

  二、数据电文办理纳税申报方式,按照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

程》受理核定申报方式程序办理;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期限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减免税审批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请各地依照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3]347号)执行。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其遗失声明必须登载在《云南地税公报》上。

  五、关于定期定额纳税户简并征期问题。随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方的纳税人,

其附征税种纳税期限尽可能跟随主税种纳税期限核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可根据月纳税额情况,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具体

核定期限由地州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征管情况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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