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提
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对在我省范围内人事跨地州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地主管
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二、对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县市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同
意。
三、省、地(州、市)两级税务主管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四、按照国家的要求,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
为保证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
以妥善处理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从我省目前实际出发,经研究,省级财政暂不制
定出台相关办法。涉及省内地、州、市财政利益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在年终决算中进
行个案调查;涉及县、市财政利益转移的,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自行处理。
五、目前我省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希
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并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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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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