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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公布“四项清理”收费项目清理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6-18     浏览次数:

 

          2003年6月18日 川价费[2003]1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要思想,促进西部大开发,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清理行政

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银行帐户和社会团体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02]

17号)要求,我们对省级各部门开展了四项清理中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经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暂停部分收

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和暂停的收费共100项,涉及37个部门。其中,取消收

费项目97项,暂停3项(详见附件)。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本通知公

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近或相类似的自立收费项目,

亦一律予以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

进行专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

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有关收费单

位和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或缴销手续。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机构改革、职能配

制调整人员和工作安排;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经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由同级财政

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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