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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0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

为的通知》(国税发[2003]42号)和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经

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内部明电)转发

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以及我省地税系统已下发的廉政制度、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同时,省局要求:

  一、各级地税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

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

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2个

《通知》精神与落实已有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云南省公务员八大条禁令》结合起来,

与学习贯彻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进行“两个务必”学习教育活

动结合起来,联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制定可行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大力弘扬艰

苦奋斗精神,坚决遏制奢侈享乐、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二、我省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要做到“十严禁”:

  1.严禁用公款在地税系统内部或外部相互宴请,公务接待一律按照当地政府规

定的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不准大吃大喝;

  2.严禁在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等公务活动中超标准安排食宿,应安排

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用餐和住宿,当地地税机关一律

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

  3.严禁地税干部职工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纳税人的宴请;

  4.严禁用公款送礼和索取、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礼品,未能

拒收的,按规定登记上交;

  5.严禁以各种名目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及与行使职权 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处

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违反规定占用纳税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7.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用公款绕道、跨省、出境旅游;

  8.严禁在举办会议、培训班时发放礼品和纪念品;

  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10.严禁以各种名目用公款安排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严控制公务活动开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对公务活动中依然存在奢侈浪费行为的,要从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组、

监察室要加强监督,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和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和线索,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务必从严查处,从严追究。

  各地贯彻落实2个《通知》情况,于7月10日前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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