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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2-23     浏览次数:

     2001年2月23日  川财税[2001]44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税(2000)139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0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自200010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

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

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

规定到制定价格的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

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

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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