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的[20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1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必
须在2002年6月25日以前,将原有企业税率调减认定的申请及有关资料上报省
国税局审核确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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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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