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 川地税发[2001]1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地税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 省地税系统“以机代帐”审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地税系统电算化事业发展,逐 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部门。 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软件 第二条 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地税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选择适当机型的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 设备,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由于财务部门处理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 性要求高,各级地税部门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单位财务部门 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财政部批 准,具有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权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 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且能满足本单 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地税部门选择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当解决上下级数据接口 问题,以利于系统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第三章 替代手工记帐 第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 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和报表。替代手工记帐的各级地 税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了适合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二、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取得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三、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具备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 知的通知》中关于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帐务处理各项条件的单位,应当尽快采用计算机 替代手工记帐。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计算机与手工记帐同 步运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 第七条 申请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应当向上级财务主 管机关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1、以机代帐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评审通过的批文复印件; 3、财政部门颁发给销售商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复印件; 4、会计人员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财政部“会计 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证书复印件; 5、配备的主机软件,硬件环境基本情况; 6、制定的各项以机代帐内部管理制度; 7、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的情况; 8、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具体程序为:省级以下各级地税部门应向上一级核算单位逐级 上报,由省局财务管理处汇总后转报省财政厅,省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进行 审核。各单位经审批合格后实行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已经地主财政部门验收同意 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将验收文书上报后予以认可。 第四章 帐务处理 第九条 为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使用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行及 安全,已实现电算化管理的各级地税机关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或上年年末建立 新会计年度的帐务处理方式,正确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根据 需要追加会计科目,但已制单或记帐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 第十条 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0天内,完成结转各帐户的年初手续,并保 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当年记帐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帐以后如有调整, 应通过填制记帐凭证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登记入帐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帐凭证,摘要规范填入,记帐 凭证编号应当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编号,并在 打印输出的该张凭证上注明断号原因并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必须经审核人员签字后,才能登记帐簿,审核人员必须直接 对计算机存储的记帐凭证进行复核签字,如授权则同时应对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或代 用凭单进行签字盖章。同一张记帐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人。 第十三条 总帐、现金帐及银行帐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出纳 人员根据审核人员审查并准许报销的凭证,收入或付出款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计算机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按照及时原 则,每月月末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帐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帐簿数据打印输出为书面帐簿,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 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地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特点,可设置会计电算化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审核、维 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1、电算化会计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合理设置各 岗位工作权限。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 。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2、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录入记帐凭证,定期输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报表,按月备份数据,按照规定收集、保管、移交电算化会计档案。要求具备会计软 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3、出纳人员:录入、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 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4、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 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5、维护人员: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以上岗位设置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机操作; 2、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管理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 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 簿;根据本单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 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 4、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第十九条 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 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的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 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 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 整性; 5、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安全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及其它磁性介质、光盘中的会计数 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计帐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 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 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5、会计软件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且至保管期 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四川省地税系统“以机代帐”审查规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地税机会计算化工作进程,加强帐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会 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机代帐”是指停止手工记帐,运用计算机及会计核算软 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财务分析 等财会工作的总称。 一、审批权限 第三条 凡我省地税部门各单位(含事业单位)实行以机代帐,必须按本办法, 事先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 第四条 以机代帐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省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以机代帐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以机代帐的各级地税机关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财政部或 省财政厅已经评审通过的。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地税部门,必须向持有省财政 厅颁发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第六条以机代帐的各级地税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设置上机密码,并应不定期更换,不得泄密; 3、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4、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 簿的措施; 5、必要的上机记录制度。会计核算软件中的上机记录应定期备份打印后,才能 删除; 6、操作结束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备份。 第七条 以机代帐的各级地税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 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4、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的措施。 第八条 以机代帐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用计算机打印输出资料的,应制定相应的保存措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格式、内容应与手工凭证一致,并应有制单、复核、 会计主管签章,收付款赁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签章。 日记帐要求每日打印,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年打 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 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出凭证、帐簿的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会计报表必须有财会负责人签章。 2、上机日志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会计帐簿保管期限一致。 3、采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保存资料的,应制定在不同地点保存双份资料的措 施,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磁性备份会计资料的查询应有调用档案记录,调用档案记录含调用核准人、 调用人员姓名、调用内容、调用时间、归还时间。 第九条 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 月),运行结果完全一致。 第十条 配备专门的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 第十一条 配备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且已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培训 合格证》。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七至十一条规定的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可按财务隶属关系 向省财政厅申请以机代帐,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由省局转报省财政厅的以机代帐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评审通过的批文复印件; 3、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应报送财政部门颁发给销售商的《四川省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复印件; 4、会计人员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财政部“会计 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5、所配备的主机软件、硬件环境基本情况; 6、制定的上述各项以机代帐内部管理制度; 7、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的情况; 8、按考核标准自行打分的自查、考核记录表; 9、省财政厅及省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评审及审批 第十三条 省局收到以机代帐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地考核,严格评分的 原则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 2、听取申请单位介绍实际工作情况; 3、抽查核对申请单位人机同步运行三个月的运行结果,着重检查最近月份及跨 年度进行情况抽查正确率应为100%; 4、检查会计人员上机操作情况; 5、根据以机代帐考核标准对单位评分; 6、跟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以机代帐的审批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凡考核分达85分以上者为以机 代帐合格单位,由省局批准其以机代帐的起始时间及范围。 四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未经批准以机代帐的各级地 税部门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均不能作为有效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以机代帐的各级地税部门,将按《会计法》及《四 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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