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 川国税函[2001]4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01年1月10日前 将加油站户数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