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监狱、劳教企业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监督劳
教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33号]的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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