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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监狱、劳教企业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监督劳

教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33号]的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1120031231。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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