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后,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
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的规定
不尽合理,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要求予以解决。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
发动机和底盘同时发生更换的,其最底计税价格才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
%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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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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