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
税率为7%;从
月1日至
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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