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曲靖、楚雄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以前年度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我局与省财政厅、
省计委、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进行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及以前年度我省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中,以下5户企业债券按高
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征收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云南楚大公路公司
126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737.1万元,税款147.42万元;
(二)曲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
274.8万元;(三)云南省电力公司77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
528.99万元,税款105.798万元;(四)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2000
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27.48万元;(五)云南楚大公
路公司1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255万元,税款51万元。
二、上述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发行债券企业代扣代缴。
三、对上述企业债券,已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再退税。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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