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02     浏览次数:

昆明、曲靖、楚雄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以前年度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我局与省财政厅、

省计委、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进行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及以前年度我省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中,以下5户企业债券按高

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征收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云南楚大公路公司

126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737.1万元,税款147.42万元;

(二)曲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

274.8万元;(三)云南省电力公司77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

528.99万元,税款105.798万元;(四)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2000

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27.48万元;(五)云南楚大公

路公司1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255万元,税款51万元。

  二、上述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发行债券企业代扣代缴。

  三、对上述企业债券,已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再退税。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