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7日 川地税函[2002]2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日,一些地方请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纳 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 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的规定,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由劳务发 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成渝、成绵、成雅公司仍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征 收)。 请各地认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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