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1日 川国税函[2002]15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邮政局所属21个市、州局及直属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 例,不超过当年市、州局及直属单位邮政业务收入的1.6%;四川省邮政局本级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不超过全省邮政业务收入的0.3%。四川省邮政 局年终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 的1.9%,超过部分,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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