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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1-19     浏览次数:

 2001年1月19日  川国税函[2001]1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均以其独立核算的省销售公司

本部以及所属市州级销售公司,(不含川南销售公司和岷江销售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就地按季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其中:省公司按40%预缴),

并办理年度50%的年度清算。

    二、川南分公司本部以及所属宜宾分公司、内江分公司、沪州分公司、资阳分公

司、简阳分公司、隆昌分公司均以其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税务

登记所在地按季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并办理50%的年度清缴。

    三、岷江销售分公司本部以及所属的成都市都江堰、彭州市、新都县、郫县、金

牛区境内的不是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以岷江销售公司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岷江销售公

司本部税务登记所在地按季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并办理50%的年度清

缴。

    四、岷江销售分公司阿坝州分公司所属州内的各县不是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包括

经营部)以其独立核算单位的阿坝州分公司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阿坝州分公司税务

登记所在地按季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并办理50%的年度清缴。

    五、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及所属成员企业均以其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按季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并办理50%的年度清

缴。

    六、以上一、二、三、四、五条所有的企业年度终了后统一凭各地季(年)度预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和季(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在省公司

办理20%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川各成员企业,在分期

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98]190号)中规定的纳税申

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八、申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川各成员企业是否符合独立核算,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核查确定,报省局备案。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川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管理的职责。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的所有控股公司以及再投资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在国税部门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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