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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17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组织人员,按照《通知》要求于8月12日前

完成当地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

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商贸企业的复查清理、实地核查工作,同时,也将

其他税控企业进行一次复查清理,并向省局分别上报复查清理情况表(见《通知》附

件),传真:0871-3553444。

  二、今后各地对税控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地核查,

必须严格按《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实地核查方法:

  1.各地、州、市局所派核查人员必须到户实地查看。

  2.核查人员必须按照企业所报《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逐项进行

核对,并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核查单》(表样附后),交企业人员

签字后带回。      

  3.对每户税控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必须由2人或以上人员进行并签注核查意见。

  四、《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核查单》必须附于《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

票限额审批表》后作为审批依据。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

一百万元)的,由地、洲、市局派人实地核查后审批;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

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由地、洲、市局派人实地核查

后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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