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8日 川国税直[2001]20号 分局所辖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特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就按新表式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及相关资料, 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尚未参加我局涉外企业所得税培训会的企业,请速 到我局涉外科719、721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000年度所得税和季度所得税申报也启用新的表式, 请我局征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速到上述地址办理相关事宜。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 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 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供有关资料的由我 局依据规定就地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责令 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我局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 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从滞纳 之日起,按日加收2/1000的滞纳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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