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在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
局的要求,为了做好2000年度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
投资者(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
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
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
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并对自已的申报负法律责任,
鼓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
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我局和省稽查分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个人所得
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对汇缴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理。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我局征管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
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私营
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享受税收减免,纳税人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在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汇算清缴的要求
l、纳税人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调整,如实、准确地
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
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讨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
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2、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实行代理申报应由纳税人
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委托代
理的中介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依法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3、纳税人对有关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税收优惠等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
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以前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不得在当年作为税
前扣除项目。
4、汇算的时间要求
(1)2001年4月明日以前为纳税人自核自缴阶段,在此期间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
认真进行汇算,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征收科报送《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
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等有关附表)、减免税审批文件、弥补亏损审核认定表、财产损失审批文件、境内境外
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税收证明文件等。
(2)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在申报期
限内向我局申报征收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
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在下一年度抵缴。
(4)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代理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纳税人的自行汇算清缴即告结束,
税务部门即转入检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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