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2日 川财会[2001]12号 各市、州财政局、审计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把依法建帐落到实处,根据省财政厅等6厅(委、 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建帐监管暂行办法》(川财会[1998]51号)和《关 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建帐、实行会计建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会[2000] 30号)文件规定,结合全省近两年来的试点和2000年全面开展情况,现就建帐 监管中的帐簿年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目的 会计帐簿年检是核实各单位对财政监管帐簿的购买、使用及结存数量。从源头上 防止设置多套帐、帐外帐,使单位只能有一套经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并年检的合法帐簿, 凡是应年检而末年检的帐簿,不能作为合法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各有关部 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将其作为合法的会计帐簿,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审计,而且 应根据建帐监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因此,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宣传配合, 切实抓好会计帐簿年检工作。 二、年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对各单位已经申领的《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及已经使用并 加盖财政部门帐簿监管专用章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帐进行年检。 凡省级主管部门只办理了一个《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并统一代直属单位购 买分配帐簿的,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帐簿分配、使用情况。 实行“以机代帐”的单位,年检时,必须提交《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及财政 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批文复印件,凡未办理《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 的“以机代帐”单位,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并参加年检。 三、年检监管与办理 (一)会计帐簿年检监管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年检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同级 财政部门办理。 (二)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授权委托办理会计帐簿年检办法。 中央驻蓉单位、省级各部门、省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省财政厅确定是否授 权委托代办会计帐簿年检。凡授权单位由省财政厅行文通知。各市、州可参照上述办 法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代办年检的单位(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年检档案,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和弄虚作假,保证年检工作质量。要在年检要求截止日后15日内,将年检档案资料 报授权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授权委托代办单位(部门)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代办年 检工作不负责的,要及时取消授权。如因此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据《会计法》 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在蓉的省属单位及中央在川单位,无当地财政部门 办理会计帐簿年检;中央驻蓉及省管在蓉的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到省财政厅办理会 计帐簿年检。 (四)年检用章 对已使用的财政监管帐簿,可在每个帐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也可以在三本帐 的扉页上,注明年检日期,年检人姓名,并加盖有“×××财政局会计帐簿年检专用 章”字样的专用章。代办单位(或部门)加盖有“×××(代办单位名称)会计帐簿 代检专用章”字样的授权委托专用章。授权委托代办年检单位年检专用章由同级授权 财政部门制发。其印章尺寸格式同财政部门年检专用章(详见川财会法[2000] 30号文)。 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年检的单位,每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帐簿监管年检档案(表格 附后)。由市、州财政部门汇总编造清册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加强联系,做好年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的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 单位,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办理了建帐监管的有关工作。未办理的,不能确认为基础 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或以机代帐合格单位。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帐簿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建帐监管各环节工作,确 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四川省会计建帐监管注册申报表(略) 2、四川省会计建帐监管年检申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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