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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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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