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 川国税函[2001]29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省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7号)规定要求,及时、 准确地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对不按时报送的单位,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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