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日 川办发[2001]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为了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现就几个具体 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为各 级政府的监察机关。 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分工。省监察厅主要受监察部的委托,负责对国家认定 的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提出对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报监 察部审批,并按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直接对省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实施行政责 任追究。省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一般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市、 州监察机关进行,省监察厅负责督办。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市、州监察机关 实施。 实施行政责任追究调查时,监察机关可适当提前介入,但应以不影响施救为原则。 三、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呈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时,应同时抄报上级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 应在15天内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监察机关在讨论对安全事故责任 人的行政处分时,应请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征求意见。上级 政府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批复后,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落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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