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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0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1年8月1日到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

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1年1月1日前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和地方

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事宜。

    二、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但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地方税收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人、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应

当办理但目前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四、凡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税款登记表。    五、地方税收纳税人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时,应当按照规

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提供《营业执

照人检国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

登记证》(正、副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等资料。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使

用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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