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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