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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