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945号)要点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考虑
到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如下: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
债部分,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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