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0日 川国税发[1999]04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经济税收定期定额区域平衡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区域平衡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 目前,定期定额征收仍是个体经济税收最重要的征收方式。据统计,1998年 底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纳税户已占其税务登记户数的90%以上,占个体经济税 收收入的80%以上。在定期定额管理过程中,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积累了许 多重要经验,为提高个体经济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目前定 期定额管理包括一些地区已推行的区域平衡管理基本上都是按行政体制局限于县、市、 区或更小范围内,税收定额在市、县、区及市,地、州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在同 一城区内由于税收主管机关不同,同等条件的个体业户,其税收定额也悬殊很大。这 与市场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很不适应,加剧了依法治税与个体业户频繁异 动,避重就轻、逃避税收的矛盾;加剧了系统内部争税源,随意调低定额,漏征漏管 突出的矛盾。由此,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区域平衡管理办 法,对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充分发挥税收在实施积 极的财政政策中的作用,提高两个比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推行区域平衡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推行定期定额区域平衡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方面的矛盾突出。各级国税 机关要站在“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推行区域平衡管理工作 的领导。各地要把区域平衡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市、 地、州局都要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尤其抓好市、地、 州所在城区的区域平衡管理工作。县、市、区国税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 要具体抓,落实专门科室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征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具 体指导,加强督促,抓出成效。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和向社会宣传推 行区域平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同时加强同工 商、公安、财政、个协、私协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组织, 形成社会合力,为顺利推行打好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区域平衡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和方案,贯彻落实 区域平衡管理办法。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市、地、州局的实施意见要在10月底前 报省局备案。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市后县城、 先城区后农村的原则,确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重点环节,积极稳步推进。在实施 中要注意把握好指标控制、典型调查和定额调整等关键环节,抓好典型示范,促进区 域平衡管理卓有成效的开展。到2000年,区域平衡管理要全面落实到位。 (三)沟通信息,加强考核。各地要加强区域平衡管理工作的上下联系,各毗邻 地区也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换情况,促进地区之间的区域平衡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此 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局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 的抽查,适时通报情况,及时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搞好结合,协调运作。一是要与组织收入、完成个体私营“两税”收入计 划相结合;二是要与加强定额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相结合;三是要与加强建帐管理相 结合,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整体水平。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清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市、地、州城区定期定额管理区域平衡控制指标表(略)
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经济税收定期定额区域平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经济税收定期定额区域平衡管理(以下简称“区域平衡管理”)是 国税机关根据个体经济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把定期定额业户划为不同区域层次,再按 一定程序,典型调查,科学测算,综合平衡,以促进全省定期定额业户的税收定额合 理,税收负担公平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 体工商户。对应建帐暂还未建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和各类租赁、承包、 挂靠等业户,在未建帐前也适应实行区域平衡管理。 第四条 区域平衡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划分为市、地、州城区,县、市、区城区, 区镇乡场和村组四个区域层次。 第五条 区域层次内按专业市场、街道、地段、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商品自然 属性划分为不同的征管行业和类别。主要有: 1、制造业:印刷品、工艺美术品,广告标牌制作、白酒、家具、预制构件、砖 瓦、鞭炮焰火、塑料制品等; 2、采掘业:河沙卵石、石料、矿产品、煤炭等; 3、加工业:金银首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建材加工、缝纫等; 4、商业:服装、家具、百货、布料、建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音像制品、 通讯器材、副食、粮油食品、药品、烟草、日杂、鞋类、金银饰品、文化体育用品、 书报杂志等; 5、修理修配业: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非机动车修理、家电修理、钟表修理 等; 6、其它。 第六条 典型调查在县以上国税机关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典型调查按半年或年度 进行,被调查户不得低于每类纳税人的5%。 第七条 税收定额测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 润率测算;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测算;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测算; 按照雇工人数、摊位、场地大小、发票填开、生产经营记录等情况测算; 按照其他方法测算。 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测算税收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 第八条 县以上国税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典型调查、测算核定的基础上,集体 审核确定出季、半年、一年分行业、类别的控制指标:最低定额标准、平均税额和最 低定额户占该类别业户数的比例。 第九条 各基层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局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定期定额产管理工作 规程,分户落实到纳税人,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实施区域平衡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定期定额业户的 日常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查证核实确需调整定额的,报原审 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市、地、州所在地城区区域平衡管理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组 织。并每半年编制《市、地、州城区定期定额管理区域平衡控制指标表》(式样见附 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其它层次的区域平衡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县、市、区城区的 控制指标要报送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控制指标分解执行情况报 市、地、州局备案。市、地、州国税局在审批时要注意所属各县、市、区的税负与定 额的平衡。 第十二条 毗邻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健全区域平衡管理的信 息交流和传递制度,防止和避免税负悬殊现象。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区域平衡管理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相关资料 要输入计算机,纳入集中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区域平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与日常检查, 其日常工作由国税系统征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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