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8日 川国税函[2000]19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以来,省局陆续对部分地区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
况看,多数地区能按照“退好税、服好务”为要求,较好地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
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为促进外贸出口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在退(免)税审核审批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较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下发后,省局即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
税发[1996]232号)转发并对各地进行了相关业务的培训。按该通知要求,
从1996年1月1日起,审核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对审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并以审核系统产生的结果为退税依据;审核生产企业
出口退(免)税时,必须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核对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
据。但部分地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没有录入形成电子申报数据,退税机关没有使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也没有查询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
其审批生产企业免、抵、退及先征后退税时没有查询报关单和核销单电子数据。
二是未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按规定,出口退税审批权在地区级以
上税务机关,实行经办人员、科(处)负责人和地区级国税机关负责人“三级”审核、
审批制。有的地区虽实现了经办人员初审和科长复核,但退税审核表无地区级税务机
关负责人签字;有的地区只有经办人员签字。
为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
退(免)税的行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度发生,省局重申:
一、对外贸企业,必须采取集中或分散录入方式,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并按规定
配置、使用审核系统审核,否则不得办理退税;对生产企业,必须在报关单、收汇核
销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才能审批免、抵或退税。
二、必须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按规定权限分级审核、审批。退(免)
税审批表上必须有经办初审签字、科长复核签字、局长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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