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8日 川国税函[2000]193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
139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
务等商事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仍有个别税务部门以推行通用设备,在企业中
造成不良影响,给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带来困难,为此,省局要求:
一、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企业所需通用设备由其自愿选择,凡企业现有
通用设备能满足防伪税控系统需要的,各级税务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推行通用设备,
从事商事活动。如有违者,要严肃处理。
二、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要考虑个别行业的困难,如盐业等行业分期分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