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27     浏览次数:

2000年6月27日 川国税函[2000]22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本条

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已并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

的收入申报纳税的,境外咨询企业不再就该境内应税业务收入纳税。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