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7日 川国税函[2000]22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本条
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已并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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