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3日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69号)精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 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已到期。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一律按固定资产量估值征收房产税。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征收印 花税。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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