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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3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

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即印有地、州、市简称的[94]030号和[94]066号专用发票)

进行认真清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尽量供应用户使用此版本专用发票,力争把作废

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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