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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减免权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

996]252号的审批权限改由地方税务系统审批。即:减免年企业所得税在30

万元以下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年企业所得

税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减免税统计资料上报问题

  各地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

减免税情况。减免税情况统计报表格式仍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6]383号

文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底册》执行,各地、州、市地税局应于次年5月15

日前与汇算报表一并报送省局。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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