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减免权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
996]252号的审批权限改由地方税务系统审批。即:减免年企业所得税在30
万元以下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年企业所得
税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减免税统计资料上报问题
各地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
减免税情况。减免税情况统计报表格式仍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6]383号
文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底册》执行,各地、州、市地税局应于次年5月15
日前与汇算报表一并报送省局。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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