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

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省局已以云国税函[1997]222号转发

各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旧版专用发票)。现将销毁旧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售给用户但尚未开具的旧版专用发票,由出售发票的国税机关监督用户

采用剪角方法核销。核销工作在1998年2月底前结束。

  二、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专用发票,要进行认真清理,分批文号、版面金额登记

数量、起止号码等,逐级办理缴销手续。税务分局(所)于1998年3月15日前

送缴县(市)国税局;县(市)国税局集中后于1998年3月底前送缴地、州、市

国税局。省局1998年4月份派员到各地、州、市局监销。

  三、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对销毁的

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和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实物完整无缺,责任清楚。

在运输旧版专用发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押运,严防发生被盗或丢失事件,确保安

全。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