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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政府性资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13项政府性基金(收
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精神,对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
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
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而应以合并或兼并前企业
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
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
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分立和股权重组有关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
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作为清算所得。
(四)关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权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五)关于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转让所取得的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
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除补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减税
企业既要按规定补税也要罚款;免税企业可只作罚款处理。
3、查出企业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对企业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4、查增的所得额不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七)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的处理
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八)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1、凡有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列举免税收入的企
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其免税收入应冲抵当年发生的亏损,其余额再按税法规定结转
弥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冲抵企业
亏损。
2、减免税企业盈利年度的所得额,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
算减免税。
3、对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免税期间应作为连续弥补期计算。
(九)关于计税标准工资的扣除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对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云南省地方企业,1997年度的计税
工资人均700元/月扣除。为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对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缴
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1997年度计税工资按人均700元/月扣除。
(十)关于虚盈实亏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若未按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纳税年度内有应计未计、应
提未提项目而出现的虚盈实亏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企业纳税年
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
度补扣。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
农村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1997年度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从199
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以前,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
的2.5%计提,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部分县(市)所提管理费不足以维持信
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问题
农村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
对1996年以前的股金可执行“保息分红”。
(十三)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铁路运输多种经
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十四)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
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06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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