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三并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4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
题的批复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假日酒店(昆明)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