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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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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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税收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业务素质和征收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税,避免重复征收。依法查处偷漏抗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促进源头征收,为发展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服务。
第五条 对省外运入我省的应税农产品,只查验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指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和牲畜产品。
对起运地在我省境内跨县运输的应税农产品在全省范围统一查验。
第六条 查验项目包括应税产品的品种、数量与所持“外运证”是否相符及“外运证”是否有效。
对持有效“外运证(货证相符、日期有效)的,查验后应予放行。
对持有效证明(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验货票相符,不属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应予放行。
对偷漏税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抗税案件应及时通知税检室(或执行室)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第八条 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参与败坏社会公德的活动,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禁止接受纳税人吃请送礼,禁止收“人情税”,不允许出现包屁纵容纳
税人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随意扣压钱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第十一条 禁止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抵税,正确填写有关票证,遵守票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记录查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征收情况和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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