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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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