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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0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规定,现将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由铁道部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各办法。
    二、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衽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昆明分公司统一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管理费用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昆明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关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执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发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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